以多样化形式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功能2022-06-24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解惑作用。检察听证正是为了实质性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听证会上促进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可以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听证的民主价值。听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我国旧时曾有“听事”一词,与之近似,意思是“治理政事,听取他人的言辞而处理事务”。听而后决,谓之“听决”或“听断”(听取陈述而作裁断)。听事、听决与听断都与当今的听证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古代朝廷大事,常以听取大臣的陈述再由君上加以决断的方式处理。我国当代无论行政听证还是司法听证,外观均与之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当代许多国家的听证活动,如议会听证、行政听证等都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内容,目的是在听取有关事实的陈述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决策或者处理决定。我国检察听证,属于当代听证的一种特殊类型,适用于司法案件的处理,其制度设计有其自身特色,功能也具有多样性。这一听证,其功能实现的形式值得深入探讨;除形式之外,如何增强其实质性,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议题。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与人员结构我国检察听证的形式,可以从听证主体设置与相互关系中加以认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第2条规定:“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