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邮箱投稿,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破格提拔担任副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