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应当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适度规模。公开遴选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公开遴选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公开遴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五)决定与任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公开遴选有关工作。公开遴选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七条省级机关和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原则上面向本辖区内下级机关(含相应层级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公务员进行。因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需要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