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统筹指导各级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会调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协同社会治理,创新“服务兴会”举措,提升商会服务能力,深化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服务促进“两个健康”,助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会员组织部门负责商会调解工作,建立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录库,加大保障支持,督导规范运行,实施考核激励。法律服务部门重点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的联系合作,负责商会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诉调衔接、裁调衔接等。会员组织部门重点负责将调解载入商会示范章程,纳入“四好”商会评价体系,使调解成为强化商会服务职能、赋能商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组织建设部统筹负责工商联系统商会调解工作,加强综合指导、规划设计、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