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第六条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优先保障项目竣工。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区交易管理机构心语...